农村政策(农村土地政策介绍)

2024-04-20 06:46:30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们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生存之根本。现在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很多人对土地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不怎么感兴趣!所以平时也懒得去了解。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吧!

  2017农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绍

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6、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农民进城务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好了,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的话下去还可以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来土地就是我们生存的根本,所以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去亲近土地,了解土地,这毕竟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权益问题,了解的多了以后说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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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就业扶贫,帮助贫困劳动力解决就业难题。对贫困劳动力进行技术培训,介绍工作,进行求职补贴,报销外出务工人员来回车费。

2. 产业扶贫,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开工厂,经商,对其进行手续简化,发放小额贷款,并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种植,养殖,按照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其积极性。

3. 移民扶贫,对在深山或交通偏远,条件恶劣,不适于人类居住或难以发展的地区,由国家在发达地区的周边,建立移民安置点,贫困户象征性交一点钱,按照统一的人均面积,搬迁到移民点,并在周边工作。

4. 健康扶贫,农村合疗费进行减免;贫困户住院提高报销比例;贫困户享受先住院,出院时一站式报销的便利方案。

5. 教育扶贫,对贫困家庭的孩子,从幼儿园到高中,不仅免学费和书本费,而且按学期发放生活补贴。不能使一个孩子辍学。

6. 危房改造,对于居住危房的贫困户,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户,按照等级,给予一定的补助款,协助其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使得贫困户住上安全的房子。

7. 生态扶贫,一是给予一定的生态奖励;二是雇佣贫困劳动力担任生态护林员,发放一定的工资。

8. 兜底保障,对于五保,孤儿等失去或没有劳动力的特定人群,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给予一定的资金,对其生活进行照顾。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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